(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院制剂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部分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上报工作。配合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省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