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规范、合理、统一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原则
政务信息评价工作按照评价内容规范、评价标准统一、评价操作有序、评价激励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评价组织
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工作由市局统一领导和部署,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市局主要评价范围:各(县)市局,药检所,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
第三条 评价办法
(一)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年度积分考核制。其结果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分,分值直接纳入省局对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二)市局每季度通报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通报项目包括:信息上报数量、信息采用数量、领导批示情况、积分情况。对数量少、进步幅度小、连续名次最后的,告知单位分管领导。
(三)市局每年进行一次信息宣传表彰,总结经验,交流成果,表彰先进。
第四条 评价内容
(一)有分管领导、专兼职信息宣传人员的计50分,否则不计分;
(二)县(市)局每月报送5条以上,药检所每月报送2条以上,市局机关各科室每月报送2条以上。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全年报送指标的计100分,否则不计分。
(三)计分标准:
1、省局网站采用的每条3分;
2、市局网站采用的每条1分;
3、省委、省政府、国家局各类简报采用的综述调研类信息每条30分,消息类信息每条15分;
4、国家局网站采用的每条10分;
5、经省领导、国家局领导、省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50分;
6、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加10分。
(四)同一内容信息被多个信息载体采用,累积计分。
(五)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的,每次扣30分,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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