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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职权编码

01105363-4-XK-015-01

职权名称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子项名称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行使主体

28365365tw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卫生部第3号令)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1181,2011421日发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2号,2009128日发布)第一条(二)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范围及条件

行政区域内:

  1.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4.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6.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8.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9.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10.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1.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12.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13.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1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

及期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

名称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表》

职权运行

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2-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2-2.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
省级:无。                                   
2.
市级:负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3.
县级:无

承办机构

28365365tw行政审批服务科

咨询方式

0714-6530326

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3016360714-6510992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时间:2017-03-06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