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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质量代表人、注册地址事项变更

职权编码

01105363-4-XK-016-01

职权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子项名称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质量代表人、注册地址事项变更

行使主体

28365365tw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4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规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1996315日发布)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规范性文件】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2号,2009128日发布)第一条(二)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20131022日发布)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质量代表人、注册地址事项变更下放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许可范围及条件

行政区域内: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要求。

 

申请材料

1.《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3.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或相关部门有效证明;

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受理时限、申请人补正材料、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

及期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

名称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职权运行

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通过,下同)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修订,主席令21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第46号令)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
省级:无。                                   
2.
市级: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质量代表人、注册地址事项变更。                                                                                   
3.
县级:无

承办机构

28365365tw行政审批服务科

咨询方式

0714-6530326

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3016360714-6510992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时间:2016-08-08 来源: